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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,企业间的债务纠纷也日趋严重,不但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,还损害了市场公平与秩序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相关条款,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;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。
那么,挂名股东需要承担公司负债吗?
所谓挂名股东,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,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,实际上并不出资,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,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。
挂名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债务,但实际出资人存在出资瑕疵的,挂名股东也可能要承担债务。如果实际出资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,公司债权人可以登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,请求挂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挂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,也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。

案例:原告A公司与被告甲、乙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成立于2017年,注册资本200万元,股东为被告甲与被告乙,甲认缴出资额150万元,占注册资本75%,乙认缴出资额50万元,占注册资本25%。约定均以货币方式出资,认缴出资期限为2027年,法定代表人为甲。直到2021年公司宣告破产并进行清算,被告甲、乙均未实缴出资。基于原告A公司的债权金额及产生的破产费用,原告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决被告甲、乙分别向原告支付欠缴的注册资本金。审理意见被告甲辩称:同意其向原告支付,但不同意被告乙向原告支付,理由是被告乙与其系朋友关系,被告乙帮其代持股份,有代持股协议为证,故欠缴注册资本金的主体是甲而非乙。被告乙辩称:其与被告甲系朋友关系,帮甲代持股份,并未参与公司经营,不应当承担出资责任。法院审理:原告破产清算一案已被裁定,被告甲、乙作为原告A公司的股东,依法已不受出资期限限制,理应将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缴纳到位。被告乙现仍为A公司的登记股东,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。
判决结果支持原告诉求,判决被告甲、乙分别向原告A公司支付欠缴的注册资本金。
总 结
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,挂名股东并非完全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。在特定情况下,挂名股东仍有可能需要共同承担公司债务。因此,作为挂名股东,应当充分了解自身在承担公司债务方面的权利和责任,避免因不当行为而陷入法律风险。
同时,对于公司而言,应当合法合规经营,避免出现过多的挂名股东。因为一旦公司出现债务问题,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责任划分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,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。
总之,理解并明确挂名股东与公司债务承担的关系,对于维护公司、挂名股东以及债权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。在实践中,各方都应谨慎对待这一问题,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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